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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价格贸易术语对进口方的利弊分析及其对策

一. CIF的解释与对买卖双方责任的规定。

CIF:即英文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简称——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有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然而,在CIF术语中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因此,卖方须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买方应注意,在CIF术语下卖方只须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如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他需与卖方明示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安排额外保险。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 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CIF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

卖方主要责任:

1.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并及时给予买方详尽通知。

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证件,支付各种出口关税和费用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相应的电子信息、清理已装船单据和保险单。

    买方主要责任:

    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与 单证 ,支付货款。

    2.负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费用及卸货费用。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

CIF术语的特点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二.CIF对进口方的利弊分析

  (一)CIF对进口方的好处

在进口的时候,进口商如果选择CIF的话,因此,选择CIF贸易属于对进口方的好处有三个:

1.第一个好处就是省事

2.不承担风险

3.一些国家航运事业、保险事业还不发展,你送货上门它是愿意接受。

简单而言,在进口的时候选择CIF还有这样的优势:首先以CIF报价是以我方考虑更多,因为CIF包括了保险,所以来说对于我们出口方来说更加的保险,如果遇到对方拒付时,我们可以将对货物的保险范围扩大到货物离岸船舷之外的到岸,是一种自救行为,而FOB对于出口方货物的保险界限为船舷。其二,CIF以我方组织货运以及保险,虽然很大部分要寻找代理做,但是对于我方来说也是可以从中赚一些差价,且和这些代理公司保持业务,保持关系,这对于那些服务类外贸公司更是笔收入。但是和前面说的一样,这并不代表谁好谁坏,因为对于我方来说是好的益处,可能对于进口方来说就是坏处了,报价总的成本要比他们处理起来的要高,这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进口方的对比热情。

(二).CIF对进口方不利分析

1.CIF术语中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一项义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卖方只负责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与 FOB 术语一样,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完成的。

2.CIF条件是典型的交货合同,属于单据买卖,卖方只要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就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接受符合合同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就是付款以交单为先决条件。卖方交货义务是以交单来完成的。在E组和D组术语中,是实际交货合同,卖方的责任是自己承担风险费用,把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处置,卖方只能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要求买方付款,卖方交单时,买方无付款义务。在CIF条件下,货物品质以装运时为准,卖方对运输风险不承担责任。而实际交货合同,货物品质以到货时为准。注意这一点。

3.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各有2项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权利义务。卖方的义务是按合同交货和交单。单据与合同相符不等于与货物也相符,买方有2项拒收权,法律允许买方在付款收单的情况下,拒收不符的货物,反之,买方也不因处置货物,丧失拒收不符单据拒绝付款的权利

三.进口方选用CIF贸易术语的防范措施

(一)市场行情的考虑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卖方为了在竞争中取胜,有时不得不迁就买方,而采用对买方比较有力的DES、和DEQDDP等目的地交货术语。同理,卖方也会采用CFRCPTCIF或者CIP等术语,以表示愿意承担安排运输事宜以及支付运费的责任。但卖方接受承担更多风险与费用的贸易术语的同时,由此增加的经济负担终究会反映在价格上,而使得价格随风险的加大而加大。

(二)运输及保险控制

在许多事例中,那些货物出口量大及出口订单稳定的出口商,常常比进口货物较少的进口商居于更有利的谈判地位,出口商可以从承运人及保险人那里获得较优惠的条件。一般而言,在出口地安排运输事宜总是较为有利。因此,除非另有原因,否则出口商没有必要坚持以EXWFCAFOB等术语交易。并接受须承担较多义务的贸易术语,例如CFRCPTCIFCIP等。 在正常情况下,凡具有良好设施的集装箱港口及政局稳定、法制健全的国家,发生政治问题、港口拥挤而使贸易中断的可能性比较小。出口商可选择将其义务延伸至目的地交货的贸易术语,例如DESDEQDDP等,当然,若出口商认为上述风险难以确定,以致不易计算价格时,只好采用FASFOBCFRCPTCIFCIP等术语,将上述风险转由进口商承担。

(三)GOVERNMENT的干预

各国 GOVERNMENT当局常直接或间接的引导或规定本国厂商须以CFRCIF等术语出口货物,或以FOBFASFCA等术语进口货物。原因在于:以CIFCFR等术语出口时,安排运输和保险将由出口商负责,出口商可尽量利用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而以FASFOB等术语进口时,安排运输和保险将由进口商负责,进口商可尽量安排本国船舶承运、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以贸易术语为工具,引导本国厂商利用本国船舶装载进出口货物,从而达到包袱或扶持本过航运及保险产业的目的。此外,就出口国而言,出口商以CFRCIF等术语出口货物时,出口商虽承担运输及保险费用,但这些费用已计入价格内,可增加外汇收入。就出口国而言,进口商以FOBFAS等术语进口货物时,进口商虽承担运输及费用,但因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以本国货币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可以节省外汇。

(四)地理因素的考虑

一个地处岛国的贸易商从事对外贸易,由于地理上的限制,不便或不能以DAF等术语交易。

(五)外汇管制

在以EXWDESDEQDDP等术语出口货物时,如国内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在实务中,贸易商将遇到很多困难。目前许多国家都实行外汇管制,采用上述术语者较少。

(六)所以,针对以上问题,进口商在下列情形下,宜选用CIF术语:

1.运价有上涨趋势时。

2.找船不容易时。

3.大宗货物交易时,不熟悉租船业务时。

4.以远期信用证〈Usance L/C〉交易时,需从银行融资时〈因运费及保险费也可获得融资〉。

5.本币有贬值趋势时。

6.小额交易时。

7.进口鲜活、易腐货物时

8.以邮政包裹进口时。

9.需要进口业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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