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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2000通则》中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由十多种,但迄今为止采用最多的仍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IFCFR。此外,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的普及,FCACPTCIP贸易术语必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常用贸易术语。掌握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要注意的问题,十分重要。本节我们重点学习这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一、FOB术语

(一)FOB术语的含义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之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按照 2000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果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装运港之前就要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应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约定的装运期间内和指定的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自己按规定交货的清关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自费签订从指定装运港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装货日期及时同时卖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在具体业务中,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以“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如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在启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均由买方承担。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历史上形成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规则,这种划分风险的规则,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和接受。但“船舷为界”并不表示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过程,在卖方承担装船责任的情况下,他必须完成这一全过程,而不可能在船舷处办理交接。关于费用划分问题,《2000通则》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这实际上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但不包括平舱费和理舱费。但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协商,做出不同的规定。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的界限也是最常用的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但是,我们必须正确掌握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含义。

2、船货衔接问题。在FOB术语成交的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在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包括未经卖方同意提前派船或延迟派船,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所派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没能按时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则要由卖方负担。有时买卖双方按FOB价格成交,而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由于FOB术语历史较悠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时对“装船”概念解释上有一定的差别,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往往在FOB术语后面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FOB的变形只说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不影响买卖双方所应承担风险的划分的界限。FOB的变形有: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是指装船费用是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该费用包含在运费中,由支付运费的买方来负担。值得注意的是,FOB班轮条件并不是要求用班轮运输货物。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负担的费用只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要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明确表示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来表示。

4、个别国家对FOB术语的不同解释。以上有关对FOB术语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的《通则》做出的。然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术语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有关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都可以体现出来。例如在北美洲的一些国家采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六种,其中前三种是在出口国内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四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上述四种和第五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可能相同。比如,都是在旧金山(San. Francisco)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船)字样,变成“FOB Vessel San. Francisco”,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四种,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即使都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按照美国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卖方由此“承担货物一切灭失或损毁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

    另外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也存在分歧。按照《2000年通则》解释,FOB条件下,卖方应“自担风险及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负责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是,按照美国的《定义》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要承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鉴于上述情况,在我国对美国、加拿大等北美洲国家的业务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应对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发生误会。

二、CIF术语

(一)CIF术语的含义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也是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自负费用办理货物的运输及海运保险,并在规定的装运期及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因此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中包括有运费和保险费。在业务上,有人误认为CIF为“到岸价”,这是一种误解。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承担的风险仍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在货物装船后,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由买方负担。卖方只需提交约定的单据,并不保证货物将按时到达指定目的港。

采用CIF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付费用签订运输合同,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指定装运港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船。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需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除正常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直至目的港为止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的险别问题。CIF术语的价格构成中包含有保险费,卖方有义务办理货运保险。投保不同的险别,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同。那么,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应该投保什么险别呢?一般的做法是,在双方签约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的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卖方在投保时按合同的约定办理即可。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则按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2000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险别,但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付费时,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双方应明确投保水渍险(WPA)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规定,需要按照不同行业惯例或在规定航线上应投保的一切风险进行投保,但不包括投保战争险。

2、租船订舱问题。根据《2000通则》规定,“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中有规定:“如买卖合同未规定装运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航线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因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如果买方提出关于船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船公司的船只等额外要求时,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融。

3、卸货费用负担问题。CIF是指卖方应将货物运往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并支付正常的费用。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由谁承担也是一个需要考虑并明确规定的问题。由于各国做法不尽相同,通常采用CIF变形的形式来做出具体规定。CIF变形后的形式主要有:

1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由谁负担,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由支付运费的卖方来负担卸货费。

2CIF LandedCIF卸至岸上)。是指由卖方负担将货物卸至岸上的费用,包括可能支付的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

3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货物由目的港船舱底起吊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4CIF Under Ship’s TackleCIF 船舶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负担的费用中包含了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

CIF的变形只说明卸货费用的划分,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4、象征性交货问题。CIF合同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即是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所交单据齐全与合格,不管货物是否能完好地到达目的港,卖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无须保证到货。在此情况下,买方都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CIF术语的象征性交货性质,要求卖方必须保证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否则,将无法顺利地收回货款。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卖方还要履行交货义务。如果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只要买方能证明货物的缺陷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而且这种缺陷在正常检验中很难发现,买方即使已经付款,只要未超过索赔期,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CFR术语

(一)CFR术语的含义

CFR的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2000通则》之前曾用“C&F”来表示。

CFR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之一,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地点仍在装运港。与FOB术语相比,卖方承担的义务中多了一项租船订舱,即卖方要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具体来讲,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负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船;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需的运输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二)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的装运义务。采用CFR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在装运港按规定的期限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除了不负责投保和支付货物保险费之外,其他义务均与CIF相同。包括在解决卸货费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变形形式方面。

2、卖方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按惯例不论是FOB还是CFR合同,卖方在货物装船后,都必须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对于CFR合同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地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如果由于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将由卖方承担。因此,在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FOBCIFCFR三种术语都是只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卖方的交货地点均在装运港;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划分界限均是在装运港货物超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有所不同。CFRFOB相比,卖方的责任增加了货物运输的办理,价格构成上相应增加了一笔正常的货物运输费用;而CIFCFR相比,卖方的责任增加了货运保险的办理,价格构成上也相应增加了一笔保险费。

7-3 小知识  FOBCFRCIF三种术语的异同

相同点:

1.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由卖方承担,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则由买方承担;因此,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有:CIF=CFR=FOB

2.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

3.适用的运输方式:都是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4.货物进出口手续办理的规定:都规定货物的出口手续由卖方办理,而货物的进口手续则由买方办理;

不同点:

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以及费用不同:CIF术语要求卖方既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并支付运费,也要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而CFR术语只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运输并支付运费;FOB术语只要求卖方在装运港交货,不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因此,就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而言,则有:CIFCFRFOB

四、FCA术语

(一)FCA术语的含义

FCA全文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CA术语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多式联运。FCA意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办完出口清关手续的货物交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承担的风险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转移之后,与运输、保险相关的责任和费用也相应转移。

采用FCA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将货物交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承担风险和自负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4)承担风险和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交商业发票,交货凭证,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自负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承担风险和自负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在FCA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为了方便使用FCA术语,《2000通则》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明确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这表明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或其他人。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把货物装上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不负责卸货。如果仅指定了交货地但并未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地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从中选择最适合完成交货的交货点。

2FCA条件下的风险转移问题。在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不论采用的是海运、陆运、空运等任何运输方式,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均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但是,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通知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致使卖方不能如约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那么,根据《2000通则》规定,自规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将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这说明如果是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货,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3、关于运输。按《2000通则》规定,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FCA术语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指定承运人。但是,《2000通则》同时又规定,如果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只要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以办理,也可以拒绝。如果卖方拒绝,应及时通知买方。

五、CPT术语

(一)CPT术语的含义

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PT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但是,货物在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要由买方负担。该术语与FCA术语一样,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负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在指定目的地提货所需要的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费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CPT术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货物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负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由卖方负担,也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3、装运通知。CPT术语实际上是CFR术语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的扩展。CFR术语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PT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买卖双方义务划分原则上是完全相同的。卖方只负责货物的运输而负责货物的运输保险。因此,卖方在交货后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

六、CIP术语

(一)CIP术语的含义

CIP的全文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CIP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办理货物运输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此外,卖方还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但买方要承担卖方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采用CIP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负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3)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指定目的地提货所需要的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费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CIP条件下,卖方的交货地点、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适用的运输方式以及出口手续、进口手续的办理等方面的规定均与CPT相同。CIPCPT的唯一差别,是卖方增加了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和提交保险单的责任。在价格构成因素中,比CPT增加了一项保险费。

(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是,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途中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术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与CIF术语相同,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投保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即可;如有买卖双方有约定,则按双方约定的险别投保。保险金额一般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

2、应合理地确定价格。与FCA术语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CIP的价格构成中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所以,卖方在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运费和保险费,并考虑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

本节介绍了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均属于在出口国交货的术语。其中FOBCFRCIF三种术语都是在装运港交货,都是在装运港以“船舷为界”来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FCACPTCIP三种术语实际上是在前三种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是将其适用的运输方式范围由水运而扩大到任何运输方式。它们的对应关系是:在FOB的基础上发展而成FCA;在CFR的基础上发展而成CPT;在CIF的基础上发展而成CIP。所以,FCACPTCIPFOBCFRCIF不同的是:它们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铁路、公路、空运等,也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风险划分则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

FCACPTCIP术语与FOBCFRCIF术语的比较来看,如果出口地是远离港口的内陆地区或如果用集装箱运输,采用FCACPTCIP术语成交对卖方有以下好处:一是卖方可以任意选用合适的运输方式,不一定用海运。二是风险提前转移。只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三是承担的费用降低,卖方不用承担将货物运至装运港的费用。四是收汇的时间提前。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就可以到当地指定银行交单结汇,而不必等到货物装船后取得海运提单。这样可以缩短结汇时间。

    另外,在比较FOBFCA的异同点,CFRCPT的异同点,CIFCIP的异同点时,包括比较任意两种或多种术语的异同点时,都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比较:(1)交货地点;(2)风险转移的界限;(3)有关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指办理运输、保险、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手续等);(4)有关费用的划分(指运费、保险费、货物的出口和进口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的税费及其他费用);(5)适用的运输方式。我们可以通过以上五个方面来认识不同术语之间的共性和区别,从而更好地掌握每种术语。

    在小本节中,C组的四种术语(CFRCIFCPTCIP)已一一介绍了。C组术语的销售合同属于装运合同。C组四种术语的主要特点之一,是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C组四个术语的价格构成中均包括有主要运费,但风险划分的界线是在装运港船舷或“货交承运人”。也就是说,卖方虽然承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责任,并负担运费,但是,卖方并不承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坏、灭失及延误的风险。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在C组四种术语中,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而是表示卖方承担的主要运费付至到该目的港或目的地。所以C组的四种术语都是“主要运费已付”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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