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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价格术语,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为英文Free on Board的缩写。

FOB......Port of Shipment),此价格术语后面列明装运港的名称,故俗称为离岸价,其买卖双方责任划分如下:

*卖方责任

1)在指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担直至货物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包括出口捐税、检验费、出口许可证费和其它为装船而必须履行的手续费用;

3)自费提供货物的习惯包装和证明货物已交到指定船只的船边的清洁提单;

4)应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提供原产地证明书,以及在买方负担费用和风险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提单和货物输入国、过境国所需的由装运国或原产国签发的其它单证。

*买方责任

1)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装船日期通知卖方;

2)负担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3)负担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船只,或指定的船只未能在指定期限到达,或虽到达但未能承载货物等类似原因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以及自有关的规定期限或交货期期满之日起的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4)支付在卖方责任中(4)的情况下,因领取所列单证,包括领事签证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和开支。

案例:

某外贸公司与东南亚某ABC公司签订一份价值150000美金灯饰的合同,双方约定以FOB NINGBOT/T 20%订金,剩余80%见单付款。

该外贸公司收到ABC公司支付的20%订金后,在约定的时间内,顺利将合同规定的产品出运.但是货出运后许多天,供应商都没有收到来自买家指定货代寄来的提单.供应商反复催促,其货代以种种理由推脱.后供应商多方查证,该批次货物已经由买家指定货代直接寄送给买家.同时买家也已经从目的港提货.供应商应此损失巨大.

从这个案例当中,我们可以发现,该批次货物是由买家指定的货代进行操作的.如果我们供应商对于该批次货物能使用CIF或者CFR,由于货代是供应商自己指定的,所以能牢牢掌控货物权,这样就能避免类似的风险问题了.

分析:

1、供应商在和买家进行报价的时候,往往要注意到每种贸易术语各自的优势。根据不同的产品,不同的情况,应该对于这三种贸易术语灵活运用。

2、建议供应商在报价的时候能适时采用CIF的方式。从国际贸易中关于CIF的解释不难发现,CIF在整个贸易过程中,由于货代是供货方指定的,所以供货方能牢牢控制住货权。相反,由于在FOB中,货代一般是由采购方指定的,所以等货物出运以后,货权的控制难度会提高。这是一个风险的问题。

3、但是,FOB在整个贸易环节中,作为供货方只要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指定仓库,同时办理好出口手续即可。风险转移对供货商来说是比较有利的。所以,现在很多的供货方也经常采用FOB的贸易术语。

4、如果采购方坚持要用FOB,坚持使用自己的船公司,那么就要争取使用自己的贷代。如果贷代权争取不到,那就要在付款方式方面争取,见单付款风险这种时候相当大,建议全部前T/T,或者以前T/TL/C结合的方式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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